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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资委近日终于出台了酝酿已久的关于央企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办法。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在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中央企业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出现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如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还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包括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有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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