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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石脑油免税办法
  PBNEWS.COM.CN 2008-05-30 10:28 石油商报
 

  本报讯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进口石脑油以及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此举将刺激国内炼厂进口石脑油补充国内资源缺口,有助于缓解中国乙烯业日益严重的原料短缺问题,是国家为石脑油需求缺口可能出现而提前做出的准备。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随着未来几年国内大量乙烯项目的建成和扩建,2008年我国将进口158万吨石脑油,超过出口量约13万吨。继原油短缺之后,我国将从石脑油的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

  《管理办法》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业内人士介绍说,随着两大公司的若干乙烯项目在2010年前陆续建成或扩建,石脑油的需求就会相应的增多,而产量却跟不上需求的脚步。这些项目包括,镇海百万吨乙烯项目,福建80万吨/年的乙烯项目,广州石化乙烯扩能59万吨/年,天津石化乙烯扩能100万吨/年等。


    作者: 陆夏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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